未經配偶同意,夫妻一方有權決定放棄財產繼承權嗎

【案情回顧】

2017年8月趙某與妻子王某結婚,2017年底,趙某的岳父岳母因交通事故同時死亡,遺留市區價值200余萬元的房子一套,因趙某與王某夫妻關系不是很好,王某在未經趙某的同意下,單方面出具放棄遺產繼承聲明,并配合將父母房子過戶至其弟王某某名下。趙某認為,王某享有法定繼承權,能夠繼承岳父岳母房子的一半,繼承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王某放棄遺產繼承侵犯了自己作為丈夫應享有夫妻共同財產權,故要求妻子王某和妻弟王某某支付其房子四分之一價值約50萬元。

財產繼承糾紛

問:趙某的要求合法嗎?

答:王某的問題,涉及到的是夫妻一方是否有權放棄遺產繼承權。

鄭州律師解析】

王某父母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經了解生前未留有遺囑,第一位順序的繼承人僅有王某與其弟王某某。
放棄財產律師

從王某父母死亡時繼承開始,王某享有了對其父母遺產的繼承權。但繼承開始并不意味王某必然取得了繼承財產,此時,遺產份額還處于待定狀態,還不是王某的,更不可能是趙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只有作為繼承人的王某在遺產分配前未作出放棄遺產繼承的意思表示、接受繼承財產,相對應的遺產份額才能轉為王某的財產,趙某才能基于配偶的身份對繼承的財產享有共同所有權。

所以,王某基于父母子女關系享有的繼承權利,是法律賦予王某單獨享有和支配的,其放棄父母遺產的繼承權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王某在繼承遺產時放棄了繼承權,遺產還沒有轉換成夫妻共同財產,放棄行為自然侵犯不到趙某的財產利益,故王某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有權自己決定放棄繼承父母的遺產,無需趙某同意,趙某也無權干涉。
錦盾-鄭州律師團隊
河南錦盾-鄭州律師團隊,每年辦理過數百起民商事糾紛。特別在房產家事的法律服務和理論方面更為專業和專注。并一直致力于房產家事法領域的理論與實務研究,辦理了大量的婚姻家庭法方面的案件,辦案經驗豐富有深厚的理論與實踐經驗,精于處理各種疑難復雜案件,服務范圍為房產買賣糾紛、離婚房產分割、子女撫養、遺產繼承等法律事務。能竭盡全力維護委托人的利益。深得他們的信賴和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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